对区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70号建议的办理答复
杨娟娟代表:
您在第070号建议中提出“按照当前购房契税减免政策,各镇(街道)所属集体土地房屋自愿(协议)搬迁项目的拆迁户,因无区政府以上拆迁计划批文和征收通知书,而不能享受购房契税减免政策。”经梳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自2023年3月13日,区税务局在区政府专题会议上汇报《研究自愿搬迁税收政策相关事宜》后,根据会议精神,区规划资源分局积极组织镇(街道)梳理历年自愿搬迁项目;同年6月1日区政府专题会议明确:由区规划资源分局与征收办(房产局代)共同确认全区历年自愿搬迁项目,两家单位联合盖章确认件作为区级拆迁证明。随后,根据区税务局要求,区规划资源分局与房产局重新制作各镇(街道)自愿搬迁项目情况说明与项目清册,并将联合确认的纸质文件交至区税务局。
2024年3月,根据镇(街道)要求,经区拆迁例会研究同意,区规划资源局与房产局又追加确认了一批自愿搬迁项目,由相关镇(街道)自行送至区税务局。
为顺利推进自愿搬迁项目购房契税减免工作,维护拆迁百姓合法权益,由此,我单位计划向区税务局建议:
一是主动服务,统一梳理2023-2024 年经区规资分局与区房产局联合确认的自愿搬迁项目清册,对不符合退税要求的项目,及时告知我单位或镇(街道)订正或补充相关材料。
二是明确专人对接自愿搬迁项目退税事宜,各单位间就退税事宜保持良好沟通,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诉求。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帮助指导!并请您对我们今后的工作继续给予关注、监督、支持,以便我们更好地做好各项工作。
溧水区征收管理办公室
2024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