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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区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0-2号建议的办理答复
    发布时间:2024-11-05 14:33  来源: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溧水分局、溧水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加载中......

    王正顺代表:

    现将您在区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02410(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非常及时中肯,将有助于我分局更好的开展相关工作。目前,我省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依据主要是《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文件针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规模、使用和管理、服务与监管均作出了明确要求。

    关于业务办理流程,3号文针对签订协议、用地备案、土地复垦各个阶段进行了细致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办理流程大致如下: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提交的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现场踏勘核实;③经区政府会审通过符合规定要求的,由镇(街道)下发备案通知书;④区规资分局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进行上图入库。整个过程由镇(街道)国土所、农服中心派专人对接,全程做好指导服务。

    关于监管责任,3号文明确了职责分工:①镇(街道)需加强对设施农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及时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对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以及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和其他非农经营的,要及时制止,责令设施农业经营者限期纠正,并及时上报分局和农业农村部门。②区规资分局需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使用、土地复垦监督和土地利用年度变更工作。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和实时监管范围,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违法用地进行查处;对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由镇(街道)责成设施农业经营者予以纠正整改;③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需加强对设施农业建设和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并协同财政部门对涉及农业补助资金进行调查和依法追回。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保障。

    今后我们将继续结合6·25土地宣传日活动、自然资源执法政策宣讲活动等,积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政策宣传,同时强化用地服务,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最后,我分局对您给予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表示感谢,并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当中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溧水分局

    2024年7月20日




    王正顺代表:

    现将你在区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第01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设施农用地办理主要依据以下三个文件:一是《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二是《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 号);三是《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附属(配套)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事项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2〕354号)。

    二、主要做法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 号)等文件,目前溧水区办理设施农用地主要做法如下: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范围和用地标准

    设施农业用地主要包括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关联附属或配套设施用地两大类。

    1.生产设施用地范围和用地标准

    用地范围:一是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与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连栋温室、食用菌生产、育种育秧(苗)用地等,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用地等。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连栋塑料薄膜大棚、8米单体大棚等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设施类型不需要按照设施农用地办理,按原地类管理。二是畜禽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畜禽舍(含引种隔离舍、孵化厅、运动场、挤奶厅等),绿化隔离带,进排水渠道,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用地等。三是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包括水产养殖中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工业化水槽,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处理池,进排水渠道,设施养殖加温调温设备用地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用地等。

    用地标准: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和集中兴建的原则,各类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规模合理确定。根据实际需要,具体用地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适时制定发布。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2.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和标准

    一是与作物种植类直接关联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和用地标准。

    用地范围:主要作物种植生产所需要的农机具装备及设备、农资、原料临时存储用地,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产品检验检疫监测用地,以及与作物种植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农产品初加工设施用地。

    用地标准: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 5%,最多不超过 10 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 1.5% 以内,最多不超过 15 亩。为农业生产提供农机作业服务(含烘干、保鲜等)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等非经营性服务类组织,农机场库棚设施(非永久建筑),用地规模可按照实际拥有农机具数量情况合理确定。

    二是与畜禽养殖类直接关联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和用地标准。

    用地范围:畜禽养殖粪污、垫料、病死畜禽等养殖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检验检疫监测、洗消、转运、动物疫病防控等设施用地,养殖场自用饲草饲料生产及饲料输送设施用地。

    用地标准:规模化畜禽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 10%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

    养羊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最多不超过 15 亩,生猪养

    殖附属设施用地除外。

    三是与水产养殖类直接关联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和用地标准。

    用地范围:水质检测监测、病害防治设施用地,渔业机械、捕捞工具、渔用饲料和渔药等渔需物资临时仓储设施用地,水产养殖进出水处理设施用地、水产品上市前暂养、临时保鲜设施用地。

    用地标准:规模化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用地规模控制在养殖生产用地面积 10%以内,最多不超过 15 亩。

    3.纳入建设用地管理的设施用地类型

    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经营性的粮食存储、农资存放和农机经销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娱乐、康养、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等用地;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中心)等用地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4.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的认定

    对于上述1和2规定之外的设施农业用地类型,需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农地农用的原则进行论证认定,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二)明确设施农用地办理流程

    自然资规〔2019〕4 号、苏自然资规发〔2020〕3 号文件明确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纳入全省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系统。

    (三)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责任

    苏自然资规发〔2020〕3 号文件明确规定: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使用、土地复垦监督和土地利用年度变更工作。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和实时监管范围,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违法用地进行查处;对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成设施农业经营者予以纠正整改。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建设和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并协同财政部门对涉及农业补助资金进行调查和依法追回。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设施农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及时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对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以及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和其他非农经营的,要及时制止,责令设施农业经营者限期纠正,并及时上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

    (四)积极开展排查整改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农办农〔2021〕29 号)文件精神,厅种植业管理处牵头负责“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及相关举报线索的调查。市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专门针对设施农用地监管问题,召开局班子会议,规定种植业管理科、渔业渔政科、畜牧兽医科等相关业务科室具体负责常态化监管,根据产业设施农用地用地类型、产业发展前景和各自职能,加强设施农用地政策宣传、申报初审、建后使用过程中的监管。同时,要加强对各镇(街道)的常态化巡查、政策性要求,定期开展“回头看”,抓好问题督促整改。

    三、下一步打算

    (一)主动做好政策宣传与用地服务。

    通过政府和部门网站或其他形式,主动公开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政策规定, 公开与设施农业用地有关的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 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公众了解和查询。主动靠前服务、加强政策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配合相关部门促进设施农业用地规范化管理

    配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溧水分局联动督查、协调沟通。配合相关产业科室督促各地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督检查,促进设施农业用地规范化管理。

    再次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支持!

    南京市溧水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