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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区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7号建议的办理答复
    发布时间:2024-11-05 14:50  来源: 溧水区农业农村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溧水分局   浏览次数:  加载中......

    张琳代表:

    现将你在区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第007号“关于规范农业生产生活管理用房的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设施农用地办理主要依据以下三个文件:一是《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二是《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三是《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附属(配套)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事项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2〕354号)。

    二、主要做法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等文件,目前溧水区办理设施农用地主要做法如下: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范围和用地标准

    设施农业用地主要包括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关联附属或配套设施用地两大类。

    1.生产设施用地范围和用地标准

    用地范围:一是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与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连栋温室、食用菌生产、育种育秧(苗)用地等,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用地等。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连栋塑料薄膜大棚、8米单体大棚等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设施类型不需要按照设施农用地办理,按原地类管理。二是畜禽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畜禽舍(含引种隔离舍、孵化厅、运动场、挤奶厅等),绿化隔离带,进排水渠道,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用地等。三是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包括水产养殖中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工业化水槽,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处理池,进排水渠道,设施养殖加温调温设备用地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用地等。

    用地标准: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和集中兴建的原则,各类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规模合理确定。根据实际需要,具体用地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适时制定发布。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2.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和标准

    一是与作物种植类直接关联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和用地标准。

    用地范围:主要作物种植生产所需要的农机具装备及设备、农资、原料临时存储用地,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产品检验检疫监测用地,以及与作物种植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农产品初加工设施用地。

    用地标准: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 5%,最多不超过 10 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 1.5% 以内,最多不超过 15 亩。为农业生产提供农机作业服务(含烘干、保鲜等)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等非经营性服务类组织,农机场库棚设施(非永久建筑),用地规模可按照实际拥有农机具数量情况合理确定。

    二是与畜禽养殖类直接关联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和用地标准。

    用地范围:畜禽养殖粪污、垫料、病死畜禽等养殖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检验检疫监测、洗消、转运、动物疫病防控等设施用地,养殖场自用饲草饲料生产及饲料输送设施用地。

    用地标准:规模化畜禽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10%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最多不超过15亩,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除外。

    三是与水产养殖类直接关联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和用地标准。

    用地范围:水质检测监测、病害防治设施用地,渔业机械、捕捞工具、渔用饲料和渔药等渔需物资临时仓储设施用地,水产养殖进出水处理设施用地、水产品上市前暂养、临时保鲜设施用地。

    用地标准:规模化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用地规模控制在养殖生产用地面积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二)明确设施农用地办理流程

    自然资规〔2019〕4号、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文件明确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纳入全省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系统。

    (三)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责任

    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文件明确规定: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使用、土地复垦监督和土地利用年度变更工作。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和实时监管范围,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违法用地进行查处;对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成设施农业经营者予以纠正整改。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建设和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并协同财政部门对涉及农业补助资金进行调查和依法追回。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设施农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及时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对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以及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和其他非农经营的,要及时制止,责令设施农业经营者限期纠正,并及时上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

    本议题涉及洪蓝街道草莓、青梅、水稻、水产、果品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在田间地头搭建生产生活管理用房,其面积、结构、样式各不一样,有砖混结构、活动板、石棉瓦房等,建设不规范、不统一、不安全等,严重影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的问题。根据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文件,目前洪蓝街道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在田间地头搭建生产生活管理用房,属于为植物生产服务的看护房用地,也就是看护房,属于生产设施范围。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如果这类生产生活管理用房面积大于15平方米,目前政策不允许搭建,属地镇街监管。至于设施农用房外观样式,目前部、省、市文件没有规定,也是因为考虑到设施农用地项目外观样式标准,应符合属地镇街区域规划。对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成设施农业经营者予以纠正整改。

    (四)积极开展排查整改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农办农〔2021〕29号)文件精神,厅种植业管理处牵头负责“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及相关举报线索的调查。市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专门针对设施农用地监管问题,召开局班子会议,规定种植业管理科、渔业渔政科、畜牧兽医科等相关业务科室具体负责常态化监管,根据产业设施农用地用地类型、产业发展前景和各自职能,加强设施农用地政策宣传、申报初审、建后使用过程中的监管。同时,要加强对各镇街的常态化巡查、政策性要求,定期开展“回头看”,抓好问题督促整改。

    三、下一步打算

    (一)主动做好政策宣传与用地服务。

    通过政府和部门网站或其他形式,主动公开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政策规定,公开与设施农业用地有关的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公众了解和查询。主动靠前服务、加强政策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配合相关部门促进设施农业用地规范化管理

    配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溧水分局联动督查、协调沟通。配合相关产业科室督促各地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督检查,促进设施农业用地规范化管理。

    再次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支持!

    南京市溧水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6日




    张琳代表:

    现将您在区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024007号“关于规范农业生产生活管理用房的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非常及时中肯,将有助于我分局更好的开展相关工作。目前,我省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依据主要是《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附属(配套)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事项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2〕354号)。文件对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及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均做出了原则性要求,其中: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规模化种植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最多不超过15亩,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除外;规模化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用地规模控制在养殖生产用地面积 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文件并未对农业生产生活管理用房的结构标准及样式做统一要求。

    关于农业生产生活管理用房的管理办法,待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后,我局将第一时间做好政策宣传和用地保障服务。

    最后,我分局对您给予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表示感谢,并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当中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溧水分局

    2024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