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克铭委员:
现对您在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出的第110号“关于明确护理院医和养操作规范,促进医养结合模式健康发展的提案”答复如下:
护理院的发展对于合理分流综合医院需要长期医疗护理的患者、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具有重要意义。发展护理院是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连续性、协调性和整体性的重要措施。
一、关于护理院医疗资质审批问题
提案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产业的角度,指出《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医疗资质审批标准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社会办护理院的发展。考虑到护理院需要为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其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有特殊性,不能采用普通养老院的标准审批。为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原卫生部印发《护理院基本标准》,作为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护理院执业登记和校验的主要依据,并于2011年修订时明确提出“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护理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进行现场检查。达不到该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部分地区确因地域和服务需求等因素达不到要求的,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标准,并报我部备案”(《卫生部关于印发<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通知》)。由此可见,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未将制定标准的权限下放到市、区一级。
但是,我们也应考虑到,《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出台已经十余年,养老需求、医疗技术、照护理念等均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民政部数据,2011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85亿,占总人口的13.7%;而至2024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3.1亿,占总人口的22%。2011版标准设定的床位规模、人员配比等要求难以满足当前爆发式增长的失能照护需求,床位要求、面积指标等可能也不符合集约化用地趋势,故该标准有修订的必要。据悉,国家卫健委目前正在组织修订工作,我委也将积极将意见向上级部门反馈。
二、进一步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指导
我委历来高度重视老年健康及医养结合工作,一是以开展“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为抓手,推动医疗卫生机构、护理院等相关机构进行适老化改造,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目前我区已有2家政府办综合医院、2家非政府办综合医院、8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4家护理院共16家机构创成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合格单位,其中2家区级综合医疗机构、6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创成江苏省老年友善医疗机构优秀单位;二是按照省、市卫健委要求,开展江苏省优质护理院建设。2024年,指导南京中建扬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护理院完成提档升级工作。三是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融合服务。我区东屏街道卫生院、晶桥中心卫生院增加“养老服务”资质,利用闲置床位开展医护康养一体化服务。四是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养老机构开设家庭医生工作室,延伸服务触角,方便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五是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家医签约、家庭病床、“互联网+护理”等多种方式为失能老人提供居家医疗服务。
三、关于医保资金统筹管理符合政策导向
提案关于统筹医疗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养老服务等费用避免重复叠加的建议,与“十四五”健康老龄化规划中“优化医养结合服务资源配置”的要求相契合。如医保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我委将积极配合推进落实。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指导,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之间的交流、资源共享,提升护理院服务质量,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在养老机构开设家庭医生工作室,开展个性化家医签约服务,开展家庭病床、“互联网+护理”等多种服务方式,为失能老人提供居家医疗服务,保障老年人享受专业的医疗护理。
承办单位:南京市溧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0月22日
许克铭委员:
现对您在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出的第110号“关于明确护理院医和养操作规范促进医养结合模式健康发展的提案”答复如下。
一、全区养老机构医养融合情况
截至2025年9月底,全区登记备案的在运营养老机构10家,其中内设护理院4家、医务室3家、护理站1家,养老机构医养融合占比为80%。
二、民政部门现有医养融合政策
江苏省民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民养老〔2019〕10号)明确,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分细则(第三版)》规定“护理院床位应符合最新《护理院基本标准》有关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要求;养老备案床位达到5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综上,涉及医疗方面的具体要求均需按照卫健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奖补政策的通知》(宁民养老〔2023〕149号)要求,养老机构设有诊所、医务室、护理院或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的,“护理人员(含医生、护士、药剂师)与入住的失能(指能力完全丧失、重度失能)、半失能老人(指中度失能)比例不低于1:4”,规定的是全体护理人员,未要求仅为医护人员。
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存管细则(试行)>的通知》(宁民规〔2025〕1号)规定: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费是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以及个性化服务等费用。长期护理保险涉及的照料和护理服务属于照料护理,与民政部门的照料护理费不冲突,可直接抵扣收取住养老人的照料护理费。(宁人社函〔2018〕216号文)规定的医疗资金定点医疗护理床是以补助的方式发放至护理院,与民政部门的养老服务费无关联性。
6月11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我区邀请溧水区、雨花台区、高淳区3个区相关人员围绕经济困难人员养老情况进行调研座谈,专门指出当前养老机构医养融合存在的问题,并将作为人大下一步重点调研课题。我们将发挥老龄委牵头作用,积极邀请卫健、医保部门对各自现有的补贴政策进行梳理比较,努力形成政策的统一,对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积极向上级部门反馈,确保养老机构医养融合健康有序发展。
承办单位:南京市溧水区民政局
2025年10月22日
许克铭委员:
现对您在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出的第080号“关于明确护理院医和养操作规范、促进医养结合模式健康发展的提案”答复如下。
近年来,溧水医保分局积极响应省市医保部门、区委、区政府的号召,贯彻落实省市医保部门推出的各项康养惠民政策举措,不断推动医养结合、持续提升参保群众的获得感与幸福感。
一、关于护理院医保结算政策
对于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资质和标准的护理院,可申请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明确护理床位结算标准,对年龄70周岁以上患有各种慢性疾病、晚期姑息治疗以及其他生活不能自理且长期医疗护理依赖的参保人员,结算标准医保基金按二级医疗机构110元/床日、一级及以下100元/床日标准结算。按照《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三条相关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规定,在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执业范围提供服务,依法依规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等。
二、关于长护险相关结算政策
2021年4月,市医保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印发了《南京市失能人员照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宁医发〔2021〕28号),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失能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康复、护理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故失能人员在定点护理院可同时享受医保报销和长护险待遇,二者待遇享受不冲突。当前,居家接受入户服务的,基金按50元/小时标准与照护服务机构结算,每月服务时间30个小时,即1500元/月;入住照护服务机构的,基金按70元/天标准与照护服务机构结算,即2100元/月;超出长护险规定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的费用,由待遇享受人员个人承担,与照护服务机构结算。
南京市医保近年来在支持医养结合等方面出台了多项政策,取得明显成效,但依然存在着制度不够完善、其他部门职责不够清晰、群众知晓度不高等不足。目前,南京市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相关政策待遇统一由市医保局统一制定。下一步,我们将在规范落实相关惠民政策的同时,积极向上级部门建言献策,加强部门间沟通,持续做好宣传引导,为医养结合模式健康发展贡献力量,不断提高包括老人和失能人员在内,全体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承办单位:南京市医疗保障局溧水分局
2025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