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娣委员:
现对您在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出的第107号“关于农村空巢老年人集中养老的提案”答复如下:
一、全区养老服务设施现状
截至2025年9月底,全区登记备案的在运营养老机构10家,其中公办民营2家、公建民营6家、民办民营2家,实有床位1612张,现有工作人员385人,收住对象843人,平均入住率为52.29%。养老机构入住收费主要由床位费、伙食费、护理费等组成。其中无收费机构2家(长乐康养中心、永寿康养中心),收住人员均为特困对象,费用全额由政府承担;低收费机构1家(夕阳红老年公寓),平均收费2000元/月以下,主要满足低收入群体家庭老人的住养需求;一般性收费机构5家(悦华东庐山颐养中心、爱英老年公寓、怡心苑老年公寓、无忧乐园老年公寓、石湫祥瑞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平均收费在2000元/月-4000元/月不等,主要满足服务普通工薪家庭老人住养需求;中高收费机构2家(中建扬子悦年颐养中心、南京金牛护理院),平均收费区间在4000元/月以上,主要满足高收入家庭老人的住养需求。全区已初步建成覆盖中、高、低档的机构养老体系,基本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机构养老需求。
全区在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50家,其中五级1家,四级18家,三级110家,一二级21家,为老服务银发助餐点171家,互助养老睦邻点21家,实现了118个村(居)全覆盖。农村老人能够享受助餐、助乐等与城市社区老人相同的站点居家养老服务,全区15分钟养老服务圈基本形成。
二、养老机构建设备案标准
根据《关于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民养老〔2019〕1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奖补政策的通知》(宁民养老〔2023〕149号)等文件规定,养老机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多人间(三人及以上)居室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的提供环评报告或备案证明,建筑面积在300㎡以上的提供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内设餐饮服务机构的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内设医疗机构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按照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三、空巢老人集中养老存在难点
农村集中养老是一个新型的养老方式,类似于农村幸福院通过集中居住统一服务的方式以村为点构建养老服务圈,在满足了老人日常养老需求的同时也充分尊重了老人故土难离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基层关爱探访工作负担,十分契合当今农村养老的特殊情况。我局也曾做过类似的探索,但困难重重,尚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一是闲置资源转型养老难度大。虽然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南京市促进和规范利用存量资源改造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宁“一老一小”协调办〔2023〕1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5〕13号)等文件,鼓励闲置企业厂房、仓库、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转型养老服务,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受土地证、房产证、特别是抗震等级限制(《关于印发<南京市既有建筑加固改造结构设计导则(试行)>和<南京市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论证和审查指南(结构专业)(试行)>的通知》规定:养老机构应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即乙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除非明确规划为养老机构的,其他均达不到乙类要求),导致无法获得消防审验通过,直接造成现有住房无法实现养老机构备案,我局在探索中曾尝试在东屏建立一处农村集中养老点,但因以上问题一直未能获得规划、城建、消防等部门的审批许可,无法正常投入运营。
二是农村养老服务市场难度大。针对养老服务,政府以提供兜底保障和基本公共养老服务为主,如为政府养老扶助对象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48小时/月、36小时/月的免费生活照料服务(政府养老扶助对象是指:特困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智、失能、半失能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百岁老人);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2小时/月的免费生活照料服务;特困老年人由政府全额托底保障入住养老机构等。针对您在提案讲到的“在收费的情况下,将村里年龄在80以上的老人集中收留,聘请工作人员进行照顾,防止意外状况的发生”的建议,始终涉及市场化运营,因当前农村老年人尚未形成付费养老的观念,收费高了无人入住,收费低了服务单位无法生存。
三是农村抱团养老监管难度大。农村老年人出租自己的房屋给多位老年人,或者多位老年人合租一套住宅,用于居住生活使用,聘用养老服务企业提供上门养老服务或者从中介机构聘请厨师,保姆,护工等工作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共同承担人员工资,伙食、水、电、物业、采暖等生活费用,熟人之间这种以互帮互助为目的抱团养老行为,不从事经营活动,不以提供服务获取利润为目的,尚不在民政部门监管范畴。此类农村抱团养老,涉及房屋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没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危险系数较大。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明确“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我们将在子女赡养的基础上,持续探索空巢老年集中养老工作。
一是多筹并举,扩大服务供给。鼓励养老机构、家政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结合老年人需求推介个性化、有偿化的上门服务,促进家政服务与养老助老等社区服务深度融合;以群力颐养中心片区为示范探索专业化养老服务产业,带动全区康养项目发展,探索采取“公司(社会组织)+农户+合作社”经营模式积极发展乡村旅居式养老服务等农村特色养老产业;鼓励零售服务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拓展助老服务功能,提供生活用品代购、家政预约、代收代缴、挂号取药等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毗邻建设、资源共享,建立居家、社区、机构养老之间的服务转介衔接机制,培育发展专业助老陪护机构,支持与养老机构共享资源,拓展陪护场景。
二是党建引领,强化社区职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村(社区)‘两委’要把服务老年人作为重要职责,掌握辖区内老年人情况和服务需求,协助开展养老服务”。我们将持续指导督促村(居)严格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集中日托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居家上门服务、生活照料服务、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和服务、社区银发顾问服务、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设置与服务、示范性乡村互助养老睦邻点等服务规范。根据村(居)抗风险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均优于民间个人的实际,探索由村(社)牵头探索抱团养老,将村里年龄在80以上的老人集中收留,聘请工作人员进行照顾,实现养老不离村。
三是因地制宜,发展互助养老。全面摸排小区和自然村常住老年人口情况,持续推进养老服务向自然村、小区延伸,加大互助养老睦邻点建设力度,鼓励老年人发挥特长参加志愿者活动,参与互助养老睦邻点管理运营,积极开展“传帮带”活动。鼓励更多的人员注册养老服务互助时间平台志愿者,参与互助养老服务,不断补齐养老服务力量不足短板。常态化开展老年人运用智能手机培训,帮助老年人学习运用智能手机网上观看演出、欣赏展览、阅读书籍等,接受便捷的数字文化服务,消除“数字鸿沟”。
承办单位:南京市溧水区民政局
2025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