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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区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53号提案的办理答复
    发布时间:2023-11-27 17:02  来源: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  加载中......

    城区八组:

    现将您组在区政协第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53号“关于甄别诉讼与司法失信的差别,优化市场主体融资的营商环境”的提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建议中涉及我院办理的内容主要为:“企业因存在诉讼到银行金融单位进行融资贷款,银行会要求企业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目前我区银行的要求基本为:如企业是原告则需要企业出具生效的判决(或调解)文书,以证明企业不承担责任;如企业是被告,案件没有进入执行阶段的,则要求企业出具生效的法律文书,以证明企业不承担责任或责任已经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如诉讼已进入执行程序,无论该执行案件时间多久均要求企业提供法院出具的执行完毕的书面证明文件。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甄别诉讼与司法失信的差别,对涉及诉讼的企业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涉及我院的建议为:“如企业系原告,银行在审核作为原告的企业贷款时不需要该企业提供其作为原告的任何诉讼材料。如企业系被告,在未进入执行程序前,银行应根据案件生效裁判时间进行区别对待;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应避免企业重复提供相关案件已执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另外银行可与法院建立对生效文书履行和执行案件是否履行完毕查询对接机制,主动掌握企业的诉讼信息,从而优化我区企业融资的营商环境。”

    针对上述内容及建议,我院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研究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提升涉诉企案件审判质效。我院在办理审判案件过程中,对涉及企业的案件,加大调解力度,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尽可能减少案件审理周期,充分考虑对方的付款及相对方的接受程度,协调双方的付款时间和金额,尽可能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降低诉讼对企业融资的可能影响;对不能调解的案件,力争一次庭审查清所有案件事实,及时裁判。自2022年3月以来,我院调整了各部门办理案件的职责分工,目前形成立案阶段根据案由+标的、审理阶段及时移送的识别模式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经过一年多的运行,有效压降商事案件的审理周期,实现涉企案件办理的提速增效。

    二是积极配合涉诉涉执企业出具结案证明材料。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融资是否便利事关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我院高度重视对涉诉涉执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对在审理阶段双方达成和解主动履行以及在调解、判决后未进入执行阶段主动履行的案件,涉诉企业可向审判部门申请出具结案证明;对进入执行程序后达成和解或经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履行完毕的案件,涉执企业可向执行部门申请出具结案材料。我院在审核过后,积极配合涉诉涉执企业出具相关结案材料,以保障企业的融资不受涉诉涉执情况的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同时,我院将积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畅通生效文书履行和执行案件是否履行完毕查询途径,以便金融机构核查后保障涉诉涉执企业的融资权益。

    三是规范纳失信涉执企业主体。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六种纳入失信的情形,严格区分和把握纳入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使用条件,对仅符合限制消费情形的,严禁同时纳入失信名单。贯彻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积极探索失信惩戒中实行宽限期制度,促使被执行企业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同时,我院加强对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管理,对执行案件承办人认为需将涉执企业纳失的案件,需层报局领导和分管院长审批,从源头上规范执行和防范企业被纳失错误,从根本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助推企业摆脱困境,获得新生。

    四是加强对涉执企业的信用修复力度。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企业信用修复“暖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我院于2022年4月制定了《关于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专项行动的实施细则进行详尽规定。经过系统梳理及不懈努力,共退出失信案件841件,共退出企业287家,圆满完成了专项行动任务。下一步,我院将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完善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和区相关部门的对接联系,引导银行等金融企业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减少要求企业提供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数量,对于法院应当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及时予以出具,为推动溧水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发力,为社会信用总体水平持续提升作出更大的贡献。

    承办单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