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元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区域内农村地区建设血液透析中心的提案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区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7号)第二条规定,血液透析中心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我区提供血液净化技术服务的为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永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血液透析室。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进一步扩充全区血液透析床位。根据《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设置血液透析中心(室)按10-15万人口规划设置1所,依据我区目前服务需求,可在合适的基层医疗机构建设血透室。基本标准按照《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完成设置审批。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卫生计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溧财社〔2016〕336号),区级财政每年对基层医疗机构设备购置安排专项补助,我委将予以统筹。
二、专业人员培训。《江苏省血液净化中心(室)建设管理规范(2019版)》关于人员要求有明确规定:从事血液透析所有医、护、技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医师、护士在具有资质的血液净化培训基地接受专业培训,医师6个月、护士3个月以上(培训基地为江苏省血液净化培训基地或江苏省卫健委认可的省外血透中心)。透析室医师相对固定,至少配备2名专职医师,执业医师数与透析单元比为1:20;护士为本机构固定人员,数量需满足需要,透析单元与护士比为2:1,每护士每班次同时负责不超过5台血透机患者。可根据透析单元合理安排医务人员培训,但多点工作不符合建设管理规范要求。
三、加大宣传力度。在血透室建设、设置审批完成后,可依托公众号、健康讲座等形式加大宣传,亦可结合慢病管理,尤其是糖尿病并发症筛查等工作加强科普。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谨请批评指正。同时也真诚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区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
承办单位:南京市溧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