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经营权转让信息表 | ||||||||
委托单位:南京市溧水区中医院 | ||||||||
项目名称 | 南京市溧水区中医院后勤楼二楼职工食堂经营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LSGGCS2024006 | |||||||
转让方 | 南京市溧水区中医院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已经南京市溧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南京市溧水区财政局批准 | |||||||
挂牌日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工作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 | 挂牌起始日期:2024年12月10日 | ||||||
挂牌截止日期:2024年12月30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信息发布终结。 | ||||||||
转让形式 | 1、信息发布期满后,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以不低于评估价(/挂牌价格)标准签约。 | |||||||
2、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方,则采取综合评审确定受让方,得分最高者确认为受让方。 |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1、场地坐落于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文昌路201号溧水区中医院后勤楼二楼职工食堂; | |||||||
转让标的评估 | 评估机构 | 宿迁中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评估基准日 | 9/14/2024 | |||||||
标的评估值(万元/年) | 15.29万元/年 | |||||||
特别事项说明 | 1、转让期内如发生政府征收、征用行为,签订的合同终止,受让方须在转让方规定的时间内搬出,双方应相互结清转让期间的相关费用,受让方完全撤离之后,转让方退还受让方预付的转让金和保证金。标的的征收补偿按政府规定执行,针对转让方原有房屋(指原产权房屋和自建房屋)和土地的补偿等归转让方所有。 | |||||||
转让条件 | 挂牌底价(万元/年) | 15.29万元/年 | ||||||
经营期限(年) | 2年,合同一签二年 | |||||||
支付期限要求 | 先付后用,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经营权转让合同以及一次性付清两年转让金、转让押金及其他所需费用。 | |||||||
押金(万元) | 伍万元 |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须具有企事业单位餐饮服务500人以上的经营经验(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及项目服务人数相关证明资料); | |||||||
其他要求 | 1、转让期间,受让方不得擅自将场地进行转租、分租、转借或以联营、合作经营的名义变相转让,不得擅自增加经营范围;一旦发现实际经营人、经营项目与报名资料不符等情况,即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转让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并酌情要求赔偿损失。 | |||||||
信誉保证金条款 | 信誉保证金数额:意向受让方需缴纳信誉保证金五万元。 | |||||||
信誉保证金缴纳截止期限:经审核确认其意向受让方资格的报名者须在挂牌截止日次日上午11时前交至指定账户(以到达账户时间为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取消受让资格。 | ||||||||
信誉保证金处置: 4、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如下行为的,其缴纳的信誉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出让方损失的,该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信誉保证金不足以赔偿出让方损失的,不足的部分,该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须另行赔偿: | ||||||||
报名材料 | 1、如果意向方是自然人,须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上须签名),填写意向受让报名表; | |||||||
其他说明 | 1、转让方承诺:对本次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所有权,转让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所提交的《公共资源经营权转让信息表》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转让方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杨伟 | ||||||
联系地址 | 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文昌路201号后勤综合楼2楼 | |||||||
联系电话及传真 | 025-69777235 | |||||||
邮政编码 | 211200 | |||||||
溧水区国有资产资源交易中心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何勇 | ||||||
联系地址 | 秦淮大道600号市民之家4楼D209 | |||||||
联系电话及传真 | 025-57236206 | |||||||
邮政编码 | 211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