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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溧水区精神病防治院后勤楼一层食堂用房招租项目
    发布时间:2025-04-03 09:50  来源: 溧水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加载中......

    出租信息发布表

    委托单位:南京市溧水区精神病防治院

    项目名称

    关于溧水区精神病防治院后勤楼一层食堂用房招租

    项目编号

    LSGGCS2025004

    出租方

    南京市溧水区精神病防治院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已经由卫健委、财政局批准。

    挂牌日期

    挂牌起始日期

    2025年4月3日

    挂牌截止日期

    2025年4月22日

    接受报名时间:挂牌期内(工作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

    其他说明:挂牌期间(工作日内)可预约现场察看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坐落位置

    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大街35号南京市溧水区精神病防治院后勤楼一楼

    房产证面积

    约970平方米

    建筑年代

    2021年

    出租用途

    病员及职工食堂

    户型


    附属设施

    配备食堂规范工作用房和完整的厨房设施设备以及排风系统、水电、墙地砖已经铺设、吊顶

    楼层

    一楼

    装修程度

    已装修

    朝向


    房源描述


    其他说明

    食堂各类厨具餐饮设备详见附件清单

    出租条件

    租期(两年)挂牌底价

    22.6万元

    租期(月)

    24个月

    租金支付期限方式

    先付后用,两年租金一次性付清,在被确认为承租方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署承租合同及同时一次性付清两年租金和租赁押金。

    履约保证(押金)

    10万元


    承租方应具备的条件

    承租方须具有企事业单位餐饮服务500人以上的经营经验(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及项目服务人数证明材料)

    其他要求

    1、承租方须是具有企事业单位餐饮服务500人以上的经营经验的法人单位(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及项目服务人数证明材料);承租方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

    2、租赁期内,出租方食堂所有设施设备维修、维护以及点检由承租方负责,其运营维护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出租方主管单位对房屋租赁管理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出租方对房屋用途和维护改造等具有监督管理的权利。

    3、承租期间,承租方不得拆除出租场地房屋及相关设施,不得擅自进行装修改造。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的装修改造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且不得改动、破坏房屋结构或公共建筑部分。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4、食堂场地按现状出租给承租方,如需增加水电、消防等设施以及采购厨房设备、餐具、台、凳等设备,承租方需书面报出租方审批通过后,方可采购安装,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由承租方负责维护和维修水、电、气、隔油池及各项设施设备,费用自理。所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要求。出租的房屋用水、用电、用气、油烟管道清洗、油烟净化装置清洗等涉及的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方自行负责经营期间一切消防、安全生产、食品卫生等安全责任。承租方必须对员工加强防火、防盗、食品卫生知识教育培训和劳动防护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如发生火灾、工伤等事故,应由承租方全部承担,如造成财产及人员伤亡的,承租方应负责赔偿责任。

    6、食堂必须按照医院工作和作息时间供应饭菜,保证病员及家属、职工能吃上热菜热饭,保证在各类假期、休息日正常就餐,24小时有人值班为病人提供加工饭菜服务。对特殊病人,配合临床供给治疗饮食。每天科学安排饮食,合理搭配。住院病人由承租方安排员工送餐到病区,并保证配送饭菜的温度,送餐时间段:早餐06:40--07:10;午餐10:40--11:10;晚餐16:30--17:00。承租方应以满意为工作目标,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定期参加公休座谈会议,认真听取意见,接受食堂监督委员会的整改意见及要求,不断改进,提高饭菜质量和服务质量。

    7、食堂膳食服务需服从出租方营养科管理。承租方应至少配备一名营养师作为食堂管理员,负责营养科下发的食谱的执行、尝检和卫生督查,并定期去病区做患者满意度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及时向营养科汇报,及时改进。

    8、承租方必须服从出租方管理,恪守经营项目,不得做餐饮以外的销售,严禁超范围经营,不得为职工饭卡套现。应保证不断增加花色品种,利润合理适度。食堂各种主、副原料采购应从国家工商部门认可的经销企业进货,保留进货单、发票及相关证件备查,并建立主、副食品台账。保证鸡、鸭、鱼、肉等原材料需符合卫生法规标准,具备生产日期、检疫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明。严禁采购三无、变质过期、有害物质污染等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及调味品。如发现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责令承租方做出检查或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9、承租方必须做好环境卫生工作,按市容、卫生监督、疾病控制等上级管理部门要求搞好食堂内外防蝇、灭鼠、垃圾分类等工作,并做好台账记录。如发生安全卫生事故或相关部门 检查不合格,发生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等,承租方承担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食堂卫生及食堂周围包干区由承租方负责打扫,保证操作间、售饭间、洗菜间、用餐地点以及卫生包干区等地方每次餐后清扫干净,保证地面清洁,确保食堂(墙壁、门窗、洗碗池、餐桌椅、案板用具等)无油污、无废纸果壳、无灰尘、无卫生死角。

    10、承租方服务期间提供的菜品质量、售价、每餐样数应经过出租方食堂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售卖,并对菜品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如市场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承租方须经出租方食堂监督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上调;如市场价格大幅下降,食品价格须同步下调。如发现擅自涨价或食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承租方一次上缴给出租方违约金2000元。

    11、承租方自主招聘与辞退食堂从业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政策法规,规范用工、依法缴纳“五险”。经营期的所有用工,均与出租方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和劳务关系,所有的用工风险由承租方自担。所聘用员工相对稳定,持有效健康证和培训上岗证(无证不予上岗),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及服务相关的规范培训,定期进行相关体检,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

    12、承租方经营期间,不得销卖剩菜,或添加剩菜的菜品(半成品除外);如因菜品及服务质量等问题被患者直接电话投诉或在平台媒体等投诉的,经出租方核实,承担违约金处罚500元/次。

    13、承租方项目负责人需长期在本项目上班,及时解决本项目遇到的一切问题,且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须报出租方同意方可更换。

    14、正式经营前,承租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办理所需的所有经营证照、许可证等,费用自行承担。

    15、租赁期限届满不再续租的,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10日内与出租方交接,清点并核验所有设施设备是否完好,并于租赁期满当日完成搬迁;承租方应自行拆除承租期间增加的可移动设施设备,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其他说明

    1、出租方承诺:对本次出租的房产拥有合法出租权,出租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集体决策程序;

    2、信息发布期满后,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采取不低于挂牌价,协议方式出租,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采取综合评审确定承租方;得分最高中标;

    3、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请与溧水区国有资产资源交易中心联系人联系;

    意向信誉保证金

    信誉保证金数额:意向承租方需缴纳信誉保证金:三万元

    信誉保证金缴纳截止期限:经审核确认其意向承租方资格的报名者须在挂牌截止日次日上午11时前交至指定账户(以到达账户时间为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不能取得竞租资格。

    信誉保证金处置:

    1、意向承租方如被确定为承租方,在签约并缴纳履约保证金(租赁押金)后,其缴纳的信誉保证金本金方可退还;

    2、意向承租方如未被确定为承租方,自承租方确定之日次日起(节假日除外),退还其缴纳的信誉保证金本金;

    3、退还信誉保证金时,需提供单位证明、经办人身份证、财务收据前往溧水区国有资产资源交易中心办理

    4、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如下行为的,其缴纳的信誉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出租方损失的,该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信誉保证金不足以赔偿出租方损失的,不足的部分,该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须另行赔偿:

    (1)协议出租的,被确认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

    (2)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拒绝与出租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

    (3)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未在规定时间(7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付清履约保证金(租赁押金)和租金的;

    (4)未按《资产交易合同》履约的;

    (5)提供虚假资料的;

    (6)扰乱交易场所秩序;

    (7)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意向报名手续

    需提供的资料

    1、经签字盖章的意向承租报名表;

    2、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证副本、单位证明或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3、从事特种经营行业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出租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出租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董振俊

    联系电话

    025-58935288

    联系地址

    南京市溧水区中大街35号

    溧水区国有资产资源交易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

    何勇

    联系电话

    13912932328

    联系地址

    溧水区秦淮大道409号财税大楼313室